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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旅游业税收优惠政策

近日,省地税局出台扶持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并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为旅游企业开通办税绿色通道。今后,我省下岗职工从事旅游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以8000元为限额扣减税费。

根据省地税局有关规定,我省旅游企业对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每年4800元的税收扣减定额标准,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残疾人从事旅游业取得的收入将免征营业税。安置残疾人的旅游单位,实行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具体减征限额按单位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从事旅游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旅游企业,军转干部(或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旅游业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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