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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 广告费将不计入

从省物价局获悉,从12月15日起,新制定的《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及公益性捐赠、广告、宣传等费用不得计入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

《办法》称,游览参观点除了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院、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园(含动植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等供游览参观的场所外,还包括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观光车、游船(艇)、漂流竹筏、索道、停车场等设施或场所。

《办法》明确,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与游览参观点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或者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公益性捐赠、广告、宣传费用;对外投资、对下属单位补助等支出;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费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等;企业计提的除了坏账准备之外的其他资产减值准备;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支出;虽与游览参观点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其他不合理支出。

《办法》明确,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组织实施,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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