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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立法保护湿地 已建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7处

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吉林省湿地保护管理的第一部法规,标志着湿地保护工作进入有法可依阶段。

据介绍,吉林省已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7处、总面积171.6万公顷,其中保护自然湿地面积46万公顷。在加强保护管理组织机构建设的同时,吉林省加大保护区基础建设投入,向海、莫莫格、龙湾、松花江“三湖”等主要湿地保护区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已累计投入超过亿元,大大提高了保护区的管理能力。但是,吉林省湿地保护仍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重重困难,依然存在着把湿地当作荒滩荒地、待开发土地的现象,乱采滥挖、随意改变湿地用途等现象时有发生。

《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有效解决了吉林省湿地保护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条例对湿地的行政管理体制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主管部门制定鼓励和支持湿地保护政策,合理安排资金投入,逐步建立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同时采取退耕、围堵、引水治沙、种草、生态移民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对退化湿地进行恢复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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