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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加大对旅游业的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近日,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在“十二五”期间,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主要用于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促销,使全区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在“十二五”期间有较大改善。同时,加大“十二五”期间旅游业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自治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在2011年—2015年,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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