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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维权将有章可循

来源:津报网-天津日报

  昨天是“3·15”消费者权益日,本市旅游质量监督部门在长虹公园举行了旅游消费维权咨询服务活动,现场解答市民对旅游消费的咨询,针对近期出现的投诉新动向以及即将实施的《旅行社条例》向旅游消费者发布消费提示。

  从咨询现场和今年本市前两个月的旅游投诉情况分析,旅游消费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五花八门,如一些旅行社为了招徕游客,在旅游报价上玩起了新猫腻,游客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不够细化、参团加收老年费、旅游购物以及自费项目等问题最为突出。据了解,针对先超低报价,然后再追加费用这一困扰旅游业多年的顽疾,本市旅游管理部门计划出台一系列办法整治市场。例如,对于一些传统的常见线路,旅游管理部门将定期公布参考和指导价格,告诉消费者这条线路的正常报价应该是多少,引导消费者自觉抵制超低价团,以维护自身利益。

   同时,旅游管理人士提醒消费者,价格不等而线路相同的团队,在住宿、用餐、交通工具和其他服务等方面必然存在差异。游客在与旅行社签旅游合同时要把自身的特别要求和关心的事项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如旅游出发地、游览时间、旅游购物的次数和停留时间、除旅游费外还需要交纳哪些费用等。据悉,即将出台的《旅行社条例》将对旅游合同进行进一步的规范管理,更全面地保护游客的权益,对旅行社以往的零团费的操作模式进行了规定。例如,《条例》增加了对以往订立合同中的薄弱环节的内容制定,例如,要约定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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