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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呼和浩特旅游事业发展 旅游局出台新办法

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为了开拓我市旅游客源市场,进一步调动旅行社的积极性,市旅游局特在今年旅游旺季到来之时,再次向旅行社发出 《呼和浩特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明确指出,凡是组织国内外宾客来呼旅游观光、考察踩线的国内外旅行社及符合奖励条件的团体均适用于本奖励办法。

具体奖励标准为:对旅游专列的奖励标准,在我市旅游淡季(从每年10月16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从外埠组来一列旅游专列,人数不少于600人,奖励组团社人民币3万元;在我市旅游过渡期(从每年的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和9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 从外埠组来一列旅游专列,人数不少于600人,奖励组团社人民币2万元;在我市旅游旺季(从每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从外埠组来一列旅游专列,人数不少于600人,奖励组团社人民币1万元。

对旅游包机的奖励标准,在我市旅游淡季,从国内组来一架旅游包机,人数不少于100人,奖励组团社人民币2万元,从国外组来一架包机,人数不少于100人,奖励组团社人民币3万元;在我市旅游过渡期,组来一架旅游包机,人数不少于100人, 奖励组团社人民币1万元;在我市旅游旺季,组来一架旅游包机,人数不少于100人,奖励组团社人民币5000元。

对旅游自驾车的奖励标准。在我市旅游淡季, 从外埠组来50辆以上的自驾旅游车队、人数在150人以上,奖励组团单位人民币2万元;在我市旅游过渡期, 从外埠组来50辆以上的自驾旅游车队,人数在150人以上,奖励组团单位人民币1万元。

对地接旅行社的奖励标准,对一年内从外埠组来3列以上旅游专列的地接社,奖励人民币1万元;组来5列以上旅游专列的地接社,奖励人民币2万元;组来10列以上旅游专列的地接社,奖励人民币3万元;对一年组来10架以上旅游包机的地接社,奖励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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